(来源:建筑业说)
工程项目上的检测,到底应该由谁来委托,这两年一直有人弄不明白。
第57号令施行以后,建设单位要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工程质量检测。
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,不能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。
既然建设单位已经委托第三方检测,施工单位是不是就不用再检了?
如果还要检,是自己进行质量检查,还是必须另外找一家检测机构,再做一次平行检测?
住建部回复,工程质量验收应当建立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。施工单位自检,与建设单位委托的工程质量检测无关。
也就是说,建设单位委托检测以后,施工单位该做的自检仍然不能少。只是自检不等于必须再找一家机构,把同样的项目重复检测一遍。


一、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检测,解决的是验收报告由谁委托的问题
第57号令进一步明确了工程质量检测的委托关系。
在工程质量验收环节,需要第三方检测报告作为依据的,应当由建设单位委托符合要求的检测机构出具。
以前有些项目由施工单位联系检测机构,时间长了,检测机构和施工单位容易形成固定合作关系,报告的独立性多少会受到影响。
现在由建设单位进行委托,就是要让检测机构与施工单位保持相对独立。
所以,第57号令主要解决的是谁来委托第三方检测,哪一份检测报告能够进入验收资料。它没有把施工单位自身的质量责任一起转走。
二、施工单位仍然需要自检,只是自检和第三方检测不是一回事
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第3.0.6条规定,工程质量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。
施工单位完成一道工序以后,要先检查材料、施工过程和完成质量。
发现尺寸偏差或者施工内容不符合要求,需要处理合格以后,才能申请验收。
建设单位委托的第三方检测,则是按照规定对相应项目进行检测,出具能够用于验收的检测报告。
一个在施工单位自身质量控制环节,一个服务于后面的工程质量验收。两边都在检查质量,作用却不一样。

第三方检测结果合格,不能说明施工单位可以跳过自检。施工单位已经自检合格,也不能代替依法需要的第三方检测报告。
三、施工单位需要自检,不代表必须另外委托一家机构重复检测
网友真正关心的,还是施工单位要不要再花一遍检测费用。
从住建部答复看,施工单位自检必须开展。只是这不能直接理解成,施工单位必须另行委托一家检测机构,与建设单位委托的机构做一模一样的平行检测。
施工单位自检可以包含现场检查、实测实量和施工过程中的检验试验,也会形成相应的自检记录。
哪些项目需要检测机构出具报告,检测多少批次,采用什么方法,还要按照相关标准、设计文件和项目要求执行。
如果检测报告需要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,便应当由建设单位委托。
施工单位自行委托机构出具的报告,不能替代建设单位依法委托形成的报告。
施工单位要完成自己应该承担的自检,并不是在所有项目上机械地把第三方检测再复制一次。
四、自检资料和第三方检测报告用途不同,少了哪一项都不合适
住建部更早之前也答复过类似问题。
住建部回复,自检资料用于工程质量验收前的施工单位自检环节。
进入验收以后,需要第三方检测报告作为依据的,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符合要求的机构出具。
施工单位自检合格,是进入验收的前提。建设单位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报告,是相应检测项目的验收依据。
缺少自检,说明施工单位自身的质量检查没有完成。缺少依法需要的第三方报告,相应验收又没有足够的检测依据。
有些项目把第三方检测报告看得很重,现场自检却做得比较简单。
也有一些项目自检资料准备了不少,需要第三方检测的内容却没有按照要求完成。
这两种做法都把自检和第三方检测混成了一件事。
五、结语,写在最后
建设单位已经委托第三方检测以后,施工单位该做的自检还是不能少。
只是这个自检,并不代表施工单位还要另外找一家检测机构,把建设单位已经检测过的内容重新做一遍。
施工单位先把现场质量检查好,建设单位再按照要求委托第三方检测。
一个负责把工程做好,一个负责提供独立的检测结果,本来就是两个不同的环节。
一个篱笆三个桩,一个好汉三个帮,工程质量也不是哪一家单位凭着一份资料就能完全保证的。
施工单位把自检做好,建设单位把第三方检测委托到位,监理再把验收关口守住。
各自把应该承担的责任落实下来,最后的验收结果才靠得住。
所以说,施工单位自检不能少,建设单位委托的第三方检测也不能被代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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